答:民法第1086條則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第二項為新增規定,其立法意旨在於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而依法不能代理時,應設法加以解決。所稱「依法不得代理」,係指民法第106條之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的情形。所稱「主管機關」,係指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戶政機關、地政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應依該利益相反事件所涉業務機關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