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翻麵攤燙傷老闆 判賠327萬

台南縣林姓男子3年前在自家門口倒車時,暴衝撞到對街麵攤中,導致麵攤老闆全身多處燙傷。最高法院今天判林姓男子必須賠償新台幣327萬餘元定讞。

根據法院判決,林姓男子民國96年1月19日上午從台南縣仁德鄉自家要倒車出門時,因為沒注意到拐杖鎖勾住煞車踏板,致倒車時無法煞車,直接衝撞到對街的麵攤。

當時在麵攤賣麵的施姓男子因麵攤被撞,不但頭頸部、背部及雙側上肢遭熱油燙傷,造成身體多處肥厚性疤痕,喪失排汗功能障礙達24%,須復健治療1年。施姓男子事後除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並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林姓男子賠償513萬元。

刑事部分,台南地方法院於96年10月間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林姓男子5月徒刑,減為2月15日徒刑,可易科罰金確定。

民事部分,最高法院今天維持二審認定,判決林姓男子須賠償醫療費用、工作能力喪失費、看護費、撫慰金,合計400餘萬元,扣除施姓男子已領取的汽車責任保險金86萬餘元,仍須賠償327萬餘元。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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