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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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80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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