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為確保契約履行之目的,由當事人一方交付於他方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故定金有三個要件:
一、定金之客體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二、須由契約當事人一方交付他方。
三、定金係以確保契約之履行為目的。
訂定金係為確保契約之履行為目的,故須有被擔保之契約存在,故為從契約。再者,定金必須有交付標的物之行為,定金契約始為成立,故性質上為要物契約,民法第248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