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

乃依代理人之獨立行為,而使本人直接取得其行為之法律效果的制度。申言之,代理係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或自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之行為。代理權依法律規定而發生者,為法定代理;代理權係依本人之授權行為而發生者,為意定代理。又代理行為既係代為意思表示或代受意思表示,自僅限於法律行為或準法律行為方得為代理,至於事實行為或違法行為(如侵權行為),則不得為代理。且法律行為固得為代理,亦僅限於財產行為,至於身分行為,原則上不得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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