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權利預定存續之期間,故亦稱「預定期間」;此期間經過後,權利當然消滅,並不得展期,故屬於「不變期間」。除斥期間之客體,為形成權,其目的在維持繼續存在之原秩序;此乃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之權利,其行使為原秩序之變更,其不行使為原序之維持。又除斥期間經過後,權利當然消滅,當事人縱不援用,法院亦應依職權調查,以為裁判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