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他人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而其行為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之情形。暴利行為不僅須行為人有利用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為法律行為之主觀情事,並須該法律行為,有使他人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之客觀事實。又主張暴利行為而請求撤銷其行為或減輕給付,須以提起形成之訴的方式為之,當事人不得以法律行為表示撤銷之意思,民法第74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