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對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所為之意思通知,希望受催告人於一定期限內,表示是否承認該法律行為,為準法律行為之一。催告權人為催告時,須明確表示要受催告人答覆是否承認之旨,否則受催告人無法了解其意思表示係催告權之行使。契約相對人未為催告者,不能以法定代理人未即時與相對人交涉或登報聲明,即認為法定代理人業已承認,民法第80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