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方地主需要通行你的土地,應用損害最小的範圍及方式,袋地所有人的通常使用(因開設的道路又過分的要求寬度範圍,是為防止興建道路使土地價值上漲或是蓋房屋、廠房、違建之類)。別忘記跟後方地主請求開路的補償金。
雷媽媽有一塊緊臨道路的土地,其後方有另一塊土地但無任何道路,該地主向雷媽媽要求開一條路讓他通行,雷媽媽不依,雙方為此告上法院,後來法院判決雷媽媽需開路讓別人通行,雷媽媽直呼法院對她不公,想請教律師如何保障她的權益。
(一)以前農業社會相鄰土地間皆有田埂路可以行使,惟時日變遷及各地方建設不斷的開發土地,許多農地因為重劃過後地目變更為建得為分割蓋房子,或是開設新道路,而造成舊有的田埂路不符現代人的需求。
(二)為因應此種需求,我國法律上有袋地通行權的規定,就是要發揮袋地利用價值,且調和個人所有之利害關係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所有規定,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支付償金之責。
(三)雷媽媽是袋地通行權的案例,針對後方地主要求開路事宜,雷媽媽可以注意以下事項以保障自己的權益:雖然最終認定後方地主需要通行你的土地,也應該擇用損害最小的範圍及方式,袋地所有人的通常使用(因開設的道路又過分的要求寬度範圍,是為防止興建道路使土地價值上漲或是蓋房屋、廠房、違建之類)。最後雷媽媽別忘記,要跟後方地主請求開路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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