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躍上訴制

兩造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均認為無誤者,為節省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及尊重其程序選擇權,並節省司法資源,減輕第二審之負擔,應許其飛躍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4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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