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對於法院或審判長所為不利於己未確定之裁定,聲明不服,請求上級法院廢棄或變更之程序,內容均多係針對訴訟上程序事項,抗告人非一定為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482條規定:「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