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人選任契約
  • 台中地區-6/9(一)免費與律師法律諮詢(❁´◡`❁) 活動詳情: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詢問~名額有限,趕緊預約~
  • 為證據契約一種,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得選任兩造所信賴的鑑定人。經當事人合意選任之鑑定人,其鑑定意見,法院仍不受拘束,而得依自由心證判斷之,民事訴訟法第326條定有明文。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