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審理主義

係指要求法院就當事人間爭點集中調查證據並為辯論之原則。換言之,為期集中調查證據,法院與當事人於調查證據前先釐清、掌握爭點,亦即,先行整理爭點為前提。循此,法院應盡力將訴訟之審理分為爭點整理及證據調查二階段,民事訴訟法第296條之1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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