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被告向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須向本訴繫屬之法院,在言詞辯論終結前,且反訴之訴訟標的非專屬他法院管轄,並與本訴之訴訟標的或防禦方法有牽連,得與本訴行同種程序,又反訴之提起不以本訴合法為要件,反訴如具起訴要件即得獨立存在,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