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證據能力與證據價值不由法律加以限制,由法官自由裁量判斷,為我國所採,惟自由心證主義仍須由法官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客觀自由判斷事實真偽,民事訴訟法第222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