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多數之物為保險標的,稱「集合保險」,集合保險見於火災保險,房屋所有人就其房屋傢俱及財產投保火災保險,即使部分傢俱、財物屬於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同居人所有,亦得同享保險契約之利益(施文森,保險法總論),保險法第71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