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條款

源自英美法上之擔保制度(warranty),指保險契約訂立後,為有效控制危險,保險人要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承諾履行特定義務,如有違反,賦予保險人解除保險契約之權利。又可分肯定擔保與允諾擔保,前者指擔保有關訂約時或訂約前某一事實之存在或事物狀態陳述之真實性。後者則係擔保契約訂立後某一作為或不作為之履行,或某一事實之存存。保險法第66條屬於允諾擔保之性質,惟保險法第67條卻又包括肯定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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