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標的發生委付原因(即視為全損)時,得將保險標的物之一切權利移轉予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給付該保險標的物之全部保險金額之制度。要件:
一、保險標的物有「視為全損」之情形。
二、須要保人有為委付之意思表示。
三、要保人為委付之意思表示須於法定期間內為之。
四、委付意思表示不得附加條件。
五、委付意思示須經保險人承諾,如保險人有爭執,須經法院判決。
海商法第142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