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付
  • 本月1/3、1/10(五)台中地區-免費與律師面對面討論案件~ 名額有限,趕緊來電預約,或加入事務所官方Line了解活動詳情~
  • 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標的發生委付原因(即視為全損)時,得將保險標的物之一切權利移轉予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給付該保險標的物之全部保險金額之制度。要件:

    一、保險標的物有「視為全損」之情形。

    二、須要保人有為委付之意思表示。

    三、要保人為委付之意思表示須於法定期間內為之。

    四、委付意思表示不得附加條件。

    五、委付意思示須經保險人承諾,如保險人有爭執,須經法院判決。

    海商法第142條定有明文。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