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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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船舶所有權可能來自買賣或建造。船舶係以航行為最主要目的,亦即海上以民事或商事活動為目的;為航行,須準備人員、設備等,需動用資金。船舶依法雖為動產,但適用海商法上不動產之規定,其所有權之移轉,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船舶航行中,若發生事故,有賴其他船舶之救助;為鼓勵航海事業,確保航海安全,故海商法特別設計了海事優先權之制度。依此制度,則船舶雖有陸上抵押權人設定抵押,但船舶海上債權人可優先受償,如此,使船舶之航行成為可能,航行中之法定優先權可優先於抵押權獲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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