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為受益償還請求權、利益返還請求權,是指票據上之債權,雖因時效或手續上之欠缺而消滅,然執票人對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限度內,享有票據法上特別賦予其向發票人或承兌人請求利益償還之權利。由於票據法對於票據權利是採取短期時效,及嚴格保全手續,容易發生不公平的現象,即票據債務人因免於履行其票據債務,而就其票據原因關係或票據資金關係獨享對價與資金之利益,而不當損害票據權利人之利益,票據法第22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