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公積可分為盈餘公積與資本公積兩種,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除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外,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至資本公積之提存則無數額之限制,多年累積下來,法定公積日趨龐大,往往與資本之間失其平衡,將法定公積之全部或一部資本化,以回復兩者間之均衡,即稱為「公積撥充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