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股份有限公司因需用資金,以發行債券之方法,依法定募集程序,向公眾募集金錢之債。公司為擴展業務或其他原因,需大量資金,若以借貸方式,對外舉債,又因一般借貸數額不大,期限過短,利息較高。倘若以發行新股增加資本之結果,設日後不需大量資金時,公司之組織難以收縮。況發行新股,常因程序繁雜,緩不濟急。若公司發行之公司債,吸收公眾游資,促進國民之儲蓄,並可發展企業,實屬一舉數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