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至少應召集一次之股東會,且應於每營業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召集,除非經過主管機關之核准。與股東常會所不同者,乃股東臨時會,係於必要時,由有召集權人召集之。故兩者之召集權人與召集程序均有不同,公司法第170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