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眾多,亦不注重股東之個人條件,且無所謂退股制度,轉讓為股東收回投資之方式。該規定為強行規定,違反者依民法第71條係屬無效,公司法第163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