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制度,僅將當次所發行股份登錄於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之參加人帳簿而免印製實體股票,股份之轉讓則透過帳簿方式完成,可避免以交付實體股票方式轉讓股份所需要之計算、防偽之人力支出,公司法第161條之2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