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入權

指基於公司一方之意思表示,使違反競業禁止義務而為自己或他人為行為之執行業務股東,將其由該行為所得之經濟上效果歸屬於公司之特殊權利,屬於形成權之一種(柯芳枝,公司法論),公司法第54條、第209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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