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了結已解散公司之一切法律關係,並分配其財產為目的之程序,乃專為股東利益所為之程序(柯芳枝,公司法論)。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