狹義之公司分割,係將一個公司的營業分為二個以上,並將被分割出來的營業財產或資本新設立一公司或與其他公司合併的組織法行為。分割前之原公司從而消滅或以被縮減之狀態存續,而原公司股東取得承繼分割公司之股份。廣義之公司分割,亦包括人的分割及物的分割,除將一人公司人格分析為二以上之公司,而分割前之公司或其股東當然或包括地成為新公司股東之型態外,亦包括支配複數子公司之公司,將子公司之股份由母公司股東分配之所謂「事實上之公司分割」;以及以公司財產之一部作為他公司出資之「企業分割」(王文宇,「公司分割法制之研究」,月旦法學雜誌第7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