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優先原則

原意為下位階法規範不可牴觸上位階法規範(例如憲法第171條規定「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等),發展迄今概念上已有所擴張,指任一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條約、命令、習慣法、解釋例、判例及行政法一般原則(行政程序法中已明定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禁止恣意原則、禁止不當結合原則)等法源。行政程序法第4條亦明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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