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賴保護原則

指倘國家行為罔顧人民值得保護之信賴,而使其遭受不可預計之負擔或利益之損失時,非基於保護、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因人民有忍受之義務者,不得任意為之。此原則最先適用於行政機關撤銷授益行政處分時應考慮補償相對人信賴處分有效存續之利益。後西德發展成為憲法層次之原則,亦拘束立法機關及司法機關,故制定法規原則上不得溯及既往,以免使人民更不利。行政程序法第8條後段亦規定行政行為……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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