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義務人不履行其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時,由行政機關直接就義務人之人身或物以實力達到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執行方法。其方法包括: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