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其要件包括:
1、存在不相隸屬機關間
2、須因業務上之需要且有法規依據始得委託
3、不得為權限之全部委託。
程序上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