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所謂「特留分」,指遺囑人以遺囑無償處分遺產時,法律為法定繼承人所保留的部分。民法第1187條明定遺囑人得人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但不得違反關於特留分的規定,以保障繼承人之生活。有關特留分之數額及計算,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1、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2、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3、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4、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5、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此外,民法第1224條規定:特留分,由依第1173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而民法第1173條是有關生前特種贈與歸扣之規定。故繼承人中有特種贈與時(結婚、分居或營業),須先依第1173條規定,加入繼承開始時的財產中,為繼承財產,除去債務額,再依法定比例加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