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關於遺產的繼承,法律上首先要規範的是,誰是遺產繼承人,其繼承之順序如何及對遺產所得繼承的比例(應繼分)為何。 (一)法定繼承人與繼承順序: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故繼承順序依此定之。惟其中配偶為當然繼承人,且與前四順序的繼承人共同繼承。 (二)應繼分指的是共同繼承人就遺產所得繼承的比率,分為法定應繼分及指定應繼分。其中法定應繼分為: 1、血親繼承人的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2、配偶的應繼分: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第1144條): (1)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2)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3)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4)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至於指定應繼分是指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第1187條),此包括得以遺囑指定應繼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