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116條之2)。所以不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對未成年子女仍有扶養義務。須注意的是,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其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此項扶養費之支出,依通常情形,固係依時日之經過而漸次給付,惟依此方式給付如有窒礙難行而不足以保障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時,受扶養權利者得請求為一次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