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國民法第1116條之1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而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限。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故受扶養權利者若為直系血親尊親或配偶以外之人,必須是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始可。若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則只須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即可。由此可知,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屬於生活保持義務,縱令犧牲自己也要盡其扶養的責任。所以夫妻不只是要互負扶養義務,而且要負的是生活保義務,只要一方不能維持生活的情形,他方即須負扶養義務,此扶養義務不因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而主張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