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釋是說被告被判終身監禁或有期徒刑,如果在獄中表現良好,有悔改之意,可以聲請提早出獄的制度。 (二)假釋之要件: 1、無期徒刑執行須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 2、須有後悔實據:所謂實據,監獄於執行中,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等規定分別切實考察,就其作業、操作、責任分數等考評結果等核定。 (三)假釋之撤銷: 1、應撤銷: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2、得撤銷:違反保護管束原則,情節重大者。 (四)假釋之效力: 假釋期間屆滿;未經撤銷假釋,餘刑以「已執行論」。也就是說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五)緩刑和假釋的區別:
區別
緩刑
假釋
目的
救濟短期自由刑之弊
救濟長期自由刑之弊
對象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本刑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後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者。
決定機關
由法院以裁判定之
屬行政處分,由典獄長報請法務部核定。
期間
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無期徒刑為二十年,有期徒刑為所餘的刑期
效力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