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上訴與再審皆是對已確定之判決再為爭執,但非常上訴原則上是針對適用法律之爭執,再審原則上是針對事實認定的爭執。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