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金

非明定之法律名詞。斡旋金制度長久以來一直是不動產仲介業相沿成習之交易慣例。指的是在買方有意購買不動產,但不同意賣方之銷售價格或其他銷售條件,為表達其購買意願,由買方提出一定金額交由仲介人員代為買方向賣方洽談承購條件,如賣方同意買方之交易條件,則此筆斡旋金轉為訂金並交予賣方,如賣方不同意時,則退還予買方。斡旋金雖無法律依據,但由於合乎台灣的交易習慣,仍為業界普遍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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