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行為人一行為實現了數個犯罪構成要件,但只侵害一法益之情形。此時,為避免雙重評價,只選擇適用其中一構成要件,其餘法條便排斥不再適用,依各該法條之關係又可分為特別關係、補充關係、吸收關係和有存在爭議的擇一關係。例如,行為人殺其父,僅論以殺害直系尊親屬罪,而不再論普通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