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一行為人因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基於法益保護之必要,應認為二罪均成立,惟又考量其僅為一行為,故在處斷上,法律規定僅從一重即可(但判決主文須將所涉罪名併列出,僅量刑上行一重罪之刑),刑法第55條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