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罰有那些種類?

刑法規定的刑罰有四種,分別為死刑、無期徒刑、自由刑(包括有期徒刑和拘役)、罰金。死刑望文生義,就是剝奪生命的刑罰。台灣現行法律仍然有死刑的規定,長久以來死刑是否該廢除一直是島內爭議不休的議題。人權團體多年來雖致力於推動廢除死刑,但民意似乎仍難接受死刑的廢除。但從世界人權潮流的演進,仍朝向禁止死刑的方向邁進,歐洲多數國家已經明文禁止死刑,國際人權公約也禁止死刑。目前仍然保留死刑的是美國和部分亞洲國家。無期徒刑就是終身監禁的意思,不過表現良好的話還是有假釋的機會,法律規定無期徒刑服刑二十五年表現良好可假釋出獄。有期徒刑,刑期從二個月至十五年但犯好幾個罪併罰的情況下,最長可判到三十年(實務上販毒品者犯數罪常有判到三十年的)。而拘役則指一日至六十日之間,和有期徒刑相比,除了刑期較短,也不會有累犯(詳下述)的問題。罰金意謂罰錢的意思(同樣是罰錢,刑罰的用語用罰金,行政罰的用語則用罰鍰,罰金因為是刑罰,是犯罪的處罰不同於違反行政法的違規,會留有前科紀錄。)除了上面四種主刑的刑罰外,法律規定還有沒收和褫奪公權兩種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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