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五種遺囑方式中除了自書遺囑外,其他四種遺囑,包括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均須有見證人,以證明遺囑係出自遺囑人的真意。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1、未成年人。2、受監護宣告之人。3、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4、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