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台財融(五)字第0九二五0000七五號令,關於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須報明登記,違反者應予沒入之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本院釋字第四00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如合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者,即與上開憲法意旨無違,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三一三號、第四八八號、第六00號解釋參照)。行政罰之沒入,係對人民財產不法所得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對其財產加以強制剝奪,其規定應合乎上開意旨,乃屬當然。
釋字第六七二號事實摘要 (一)張○居聲請案 1.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6年4月間擬搭機出境時,被查獲攜帶日幣4,000萬元。因聲請人未依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規定據實申報,經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依財政部92年3月21日台財融(五)字第0925000075號令意旨,當場發還免申報等值美金10,000元之日幣外,其餘未依規定申報之日幣現鈔3,880萬元,依管理外匯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沒入。 2.聲請人不服,經訴願、行政訴訟後,認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28號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聲請解釋。 (二)黃○華聲請案 1.聲請人97年10月搭乘班機入境,由綠線檯通過遭關員攔檢,查獲未依規定申報之港幣現鈔485,100元,認聲請人違反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規定,當場發還免申報等值美金10,000元之港幣,其餘405,500元依同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沒入。 2.聲請人不服,經訴願、行政訴訟程序後,認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171號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聲請解釋。 (三)林○楨聲請案 1.聲請人於94年12月間搭乘班機入境,由綠線檯通過 遭關員攔檢,查獲人民幣現鈔20,000元及未依規定申報之港幣現鈔1,600,000元,認聲請人涉及違反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之情事。當場發還免申報之等值美金10,000元之港幣外,其餘港幣現金共1,520,000元,依同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沒入。 2.聲請人不服,經訴願、行政訴訟程序後,認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12號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財產權保障及比例原則,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