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包庇電玩店 二審判8年

桃園縣埔子派出所兩名前員警利用職務之便,在警方前往電玩店查緝前,向業者通風報信,違法收受業者賄賂,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審理終結,兩名員警分別判處七年十個月及八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高院判決書指出,九十四年間,桃園市寶慶路上的一間便利商店,非法擺設電子遊戲機,屢遭警方取締,損失慘重 ,黃姓男子是店長,因而向轄區埔子派出所的員警行賄,還拜託友人分別交付三萬及一五千元給巫姓、李姓員警,店長也向員警表示希望警方不要再前往取締或能在查緝前就先告知,若能事先通報,也願意每個月交付賄款。

法院一審時,兩名員警被判四年三個月及八年不等徒刑,交付賄賂的黃姓店長則遭判一年。被告不服上訴,高院審理終結,法官認為巫姓員警收受兩次賄賂,改判他七年十個月,李姓員警則因收受賄賂、犯後飾詞狡辯,惡性非輕,仍判他八年徒刑,黃姓店長則判一年兩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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