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棒毆人致失明 判賠300萬

台北市1名簡姓男子,民國95年遭1名盛姓男子持木棒毆打致右眼失明,法院先以重傷罪將盛男判刑6年確定,民事部分今天再判決盛男賠償新台幣300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今年33歲的簡姓男子,95年8月6日與友人在東區KTV聚會,清晨7時步出KTV門口後,與盛姓男子一行人發生糾紛,盛男即持木棒痛毆簡男,造成簡男頭部多處骨折,右眼視力僅剩光覺而達失明程度,因此住院休養近半個月。

法院審理時,盛姓男子辯稱自己僅是持木棒「防身」,但法官調閱監視器畫面後,認定盛男確有持棒打人行為,最高法院今年1月即依重傷罪判處盛男有期徒刑6年確定。

民事損害賠償部分,簡男原求償700萬餘元,包含醫療費、看護費、精神慰撫金,以及計算至簡男60歲退休的每月4萬餘元工資賠償;但由於簡男無法向法院舉證自己的薪資求償標準,法院最後以政府公布的基本工資1萬7280元計算,判決盛男賠償300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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