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所謂之「仲裁」係指當事人以書面訂立仲裁協議,約定將有關其現在或將來之爭議,交由獨任仲裁人或單數之數人組成之仲裁庭仲裁,以解決爭議的制度。仲裁與鄉鎮市調解功能相同,但是受理的機構以及進行的程序不同。調解是由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委員來主持,原則上不需要當事人自己選任調解委員;調解成立後之調解書尚須經法院核定後,始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仲裁則是由當事人自行選定具有仲裁法所規定仲裁人資格之人來作成仲裁判斷,仲裁判斷一經作成,僅判斷書應送請法院備查而已,於當事人間,無待法院核定,即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