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乃主張權利或利益遭受行政處分損害之人民,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或原處分機關請求救濟之方法。其主要功能有一、行政機關的自我省察:自我反省、保障民權;二、行政機關的行政監督:糾正違失、統一見解。訴願是憲法明文保障的權利之一,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由此可知,對於訴願事件,是採概括主義,只要合於其規定的要件,就可以提起訴願。得提起訴願的人,原則上必須是主張因行政機關的違法或不當處分而致權利或利益遭受損害的人。依訴願法第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