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式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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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所犯的罪,如果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也不是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且被告又坦承犯罪時,法院可以在聽取當事人、辯護人等人的意見後,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來進行。此時,因為被告對起訴事實並不爭執,案情比較明朗、單純,由法官一人獨自審理即可,證據的調查也可以簡化,不須進行交互詰問,也不適用傳聞法則的證據能力限制規定,使案件快速終結。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也可以使得被告免於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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